2013年5月31日 星期五

喝酒了還開車,又是一個造成家庭破碎的兇手

台灣人是健忘的,我決定用文字把所有的事實記錄下來,裡面可能會有引用但是基本上是為了保留事實。

2013年5月28日晚上10:47,一個酒醉駕車的駕駛人詹震山,當時任職於NISSAN裕信汽車的業務,在中央路三段和大安路交口的地方闖紅燈超速撞上了當時正在過馬路的台大創傷科醫師曾御慈。事後駕駛人量測酒測值高達0.56。
這個不是第一次在媒體上看到這樣的新聞了,每隔一段時間就有人因為酒駕而送命,每次看到這樣的消息都讓人扼腕,為啥不是那個撞人的人直接去死而是平白無辜的用路人喪失了寶貴的生命?

我始終不明白,這些年來政府在各個媒體報章雜誌教育文宣等等的大力宣導喝酒不開車,到底是為了什麼?酒是一種麻醉藥劑,基本上會讓一個人喪失判斷能力、會喪失感知的能力,而且有成癮性。我不懂這種東西跟海洛因和安非他命有什麼不同?但是因為酒在法律上並不是毒品,所以到處都買的到,而且隨時隨地都有機會可以取得,你說,當有人想要麻醉自己的時候,當然合法的選擇就是買醉了。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邏輯上的瑕疵,當一個人喝醉的時候,這個人就會喪失判斷能力,那這個時候這個人有辦法判斷"喝醉的時候是否可以開車?"這件事情的正確性嗎?我想答案是非常模稜兩可的。教育和宣導的目的是要讓人們懂得去"判斷"事情的對錯,但是當然已經失去判斷能力的時候,這些手段的目的是沒有辦法達到的。

事實上,要達到嚇阻的效能,唯一的方法就是讓酒駕這件事情變成不可能或是不敢。對於人性而言,這兩個"不"才是真正可以讓人停下腳步的方式。但是綜觀台灣目前的法律和措施,完全沒有讓用路人會有這種感受。反正撞死人只要有悔意就可以緩刑,反正人死了賠錢罰款就可以了事,反正到時候請個律師硬凹受害人不是被車子直接撞死而是被保險桿打到造成的意外傷亡,還可以順便造成被害人家屬二次傷害的要求重新驗屍。反正沒有被警察贓到就不會怎樣。反正.....反正在這個鬼島上面開車撞死人只要有方法就不會有事啦!! 法律再怎麼嚴格都沒有用,反正就算到時候酒駕被判死刑也會有廢死聯盟的鼎力搭救阿。

政府官員和立委諸公阿,不要再想酒駕要怎麼罰了,基本上根本就不可能有用的,台灣沒有人不敢阿,司法之前一律輕判,如果有個好律師甚至會沒事。為什麼不強制台灣所有的車輛都必須要加裝酒測發動裝置?如果判斷出酒精就無法發動?為什麼不強制台灣所有曾經酒駕的用路人必須要帶電子生理觀測儀器即時監控有沒有喝酒?為什麼不從源頭下手?讓酒駕變成一件不可能的任務?

柯主任的那句"孩子,原諒我!老師盡力了"你知道那句話裡面有多讓人鼻酸嗎?我真的很希望在未來的日子裡台灣看不到這樣的新聞。

台灣人,不要再酒駕了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