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3日 星期六

Uber 還是在那裏從矽谷看天下嗎?

最近被超密集的Uber廣告鋪天蓋地轟炸,我來講講我對103-1條款的看法。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3 條之 1的修正,主要並不是衝著Uber來的;我看的面向是這條法規是終於要把租賃車的"租車附駕駛"來當計程車用的法規漏洞整個堵起來。而這次的修正最主要的衝擊其實是因為Uber的關係連其他原本的白牌車、野雞車等等相關透過這個漏洞執業的業者一口氣打成落水狗。
事實上租賃車業務和計程車業務在實質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在現行法規裡面要執行計程車業務要付出的成本和受到的管控比成為小客車租賃車業務高上很多,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範的第二章。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法規不同?我自己以往對計程車的印象大概第一件事就是彭婉如命案和井口真理子命案,所以我看到了這麼大篇的法條規範計程車之後感覺好像比較安心,從規範方面來看,台灣的計程車業務不斷變長的法規也是為了回應社會對於要一個安心搭乘的一個小小的期望。而租賃車業很明顯對於駕駛員的規範和計程車業不同,只要適當的證照和一張良民證就可以上路了,為啥會有這個不同?去問問立委諸公吧。
科普完了我來說說我對Uber的看法,所有的新創事業事實上都不是新的產業,而是對於現有產業的破壞和改變遊戲規則的玩法。我贊成Uber進到台灣,但是,但是,Uber不可以用自己是資訊業執行媒合租車來規避自己應該要受到的管控:
  1. 多元計程車也是計程車,Uber不可以自己巧立名目來規避台灣對於"計程車業務"超嚴格規範和對乘客消費者的保障。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依規定以政府固定費率收費(你可以用更便宜的價格打趴台灣大車隊阿)。Uber不可以在下雨天或是使用率較高的時候就哄抬價格。
  2. By the end of the day,Uber現在做的事情就是台灣大車隊在做的事情,所以Uber在台灣要登記計程車運輸業,而不是資訊業。Uber的主要業務收入來源不是網站收費,而是"計程車業務"。
  3. Uber在台灣營業,繳稅給政府天經地義。Uber在台灣的所有金流應該要在台灣結匯然後依法申報所有應該要付的稅。
  4. 革命是一定要付出代價的,之前交通部開出來的罰單和罰款一定要繳清。
我的觀念不是從法規來的,而是從身為一個公民的常識來的。任何企業到其他的國家發展業務,就應該要發揮新創的精神找到適應各個地方不同的存活方法,而不是像黑船一樣強渡關山。Uber這次的行為徹底地讓我看到一個經典的從矽谷看天下的傲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