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7日 星期一

先不談服貿,我們回頭來看看之前和對岸簽過的東西~之一

這系列文章不會在這篇就結束。

服貿協議吵了這麼久,裡面談論的東西不外乎是誰得利誰讓利又是誰會併吞誰的這些內容,我不禁好奇了起來:之前還有簽過的那些東西到底為什麼不會引起這麼大的反彈,那內容又是些什麼?

所以我翻開了馬政府和大陸簽下的第一個協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這個聽說是當年簽下的時候大書特書的東西,我看起來基本上就是一個所謂的"引渡條約",內容洋洋灑灑的五章24條裡面,除了政治罪犯以外沒有列入協議之中,其他的罪犯列舉的部分都和一般的引渡條約並無二致。直到我看到了幾個引人疑竇的交集:

  • 在第六條"人員遣返"的部分裡面突然有一小行字:"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誰能告訴我這個是尛?當我覺得很懷疑的時候我就去查了一下之前中華民國和其他國家簽過的引渡條約:和南非的引渡條約,從頭到尾都沒有這個這麼奇怪的描述。
  • 根據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引渡法慣例,只要是在引渡請求生效之前該自然人有取得本地國籍的話,根據國際慣例可以拒絕引渡。(例如:如果犯人A在國外作奸犯科完之後逃到台灣來,然後合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後對方的司法機關才提出引渡的話,中華民國司法機關可以援引國際慣例拒絕引渡,相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有相同的邏輯,但是我查證了一圈,我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引渡請求的時間點應該不像中華民國有先後順序,反正有國籍就能夠拒絕。)
這樣的話就很鳥了阿,因為就目前的政治現況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台灣到大陸的人來說是可以默許雙重國籍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今天有台灣人跑到大陸說要辦身分證基本上是沒有啥問題就可以同時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和保留中華民國的國籍的。而中華民國也不會主動查驗你是否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

講了一堆好像很模糊,給你個例子:假設今天有一個罪犯從台灣ㄎ一ㄤ 了一大筆錢然後逃到大陸去經商然後成為繳稅大戶並且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那這樣就算台灣的司法單位早就已經知道那個罪犯在哪,基本上大陸也可以大搖大擺地說根據這個馬政府跟我簽的引渡條約來說,我可以拒絕把你的罪犯還給你,想想看,殺人放火的那種就算不引渡回來我也沒差啦,但是那種在台灣搞詐欺掏空的罪犯才是真正傷害台灣的罪犯,這種罪犯逃到大陸後基本上就是逍遙法外了。

不要猜我舉的例子是誰,很恐怖不要問。但是給你一個提示,那個人曾經是國民黨的中常委。

綜觀整個過程,我發現要不是簽這個合約的過程中有己方的政治壓力,那就是談判人員基本上是一個白癡。不過我不相信原因是後者,但是真正原因是啥我真的也不知道。我只知道:

搞了老半天,馬英九總統你給我簽一個引渡條約簽假(爽)的嗎?